发布时间:2023-05-14 | 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
忻府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市忻府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忻府财农〔2023〕7号)、《忻州市忻府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忻府财农〔2023〕13号)、《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2023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经乡镇(街道)申请、项目专家组审核、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15.11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77万元,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88.11万元(其中:产业发展资金198.11万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资金110万元,数字乡村试点创建资金180万元),区级资金135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项目启动准备工作,研究并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同时要设立项目资金公示牌,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所在地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对项目资金进行公告。所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动态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注意收集和保存项目资料,确保项目完整、有据可查。每月30日前向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报送当月项目实施进度。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要及时将资金及项目情况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加强管理
1.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项目开工计划和时间节点,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抓紧开展,符合规定的小型建设项目可施行简易审批,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2.乡村两级要将扶持对象、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全面公开,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乡村两级要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贯通农业产业项目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履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程序,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合作社运行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区审计局进行审计。项目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前期财审、招标、签订合同以及带动两类户增收、资产确权监管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达产达效,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的作用。
3.项目完工验收审计后,及时进行资产确权,明确资产管理监督主体和责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完善资产管护机制,纳入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切实加强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避免“重建轻管”,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4.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将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浪费和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同步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忻府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
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