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价格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4-27   |  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旅游景区、景点、各旅游行业经营者:

“五一”假期临近,住宿餐饮旅游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和竞争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现就全市“五一”节假日及旅游旺季期间价格、竞争、食品、特种设备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范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宾馆酒店、民宿、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重点防范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等行为。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停车场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军车及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等特定车辆免收停车费。

七、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八、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加强自律,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防范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九、食品经营者要强化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进货查验,不采购、销售“三无”、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禁止加工经营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经营来源不明的山野菜。

十、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应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要按时申报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检验合格;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所有经营者应当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发改、文旅、商务等部门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组织辖区内针对旅游市场违规行为的各类专项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通力合作,为各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确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我市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编辑:刘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