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忻州城区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17   |  来源:忻州交警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指数,为全市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重点工程指挥部和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整体规划建设了102套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经调试、验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目前运行正常。具备采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代码1039)、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代码162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137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代码6095)、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111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代码1117)、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代码136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1120)、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3019)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等违法行为的功能,现向社会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以上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自本公示期期满后,开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罚。

请广大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行车。

附: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安装地点

特此通告

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8月17日

[编辑:懿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