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6 | 来源:平安忻州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忻州市公安机关对在忻州境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单位)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储存、燃放等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工作,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的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3050076
忻州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