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有变化!

发布时间:2024-08-21   |  来源:太原日报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数量庞大。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部署。

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在规定的改造时间节点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000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编辑:张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