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9 | 来源:黄河新闻网
为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促进产学研合作,近日,山西省科技厅与山西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采取省和设区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申请兑现、领取和使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分担兑付。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择优支持、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晋创谷外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晋创谷内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
关于企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条件,《办法》明确,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等,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以进行申请。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广泛,支持企业以开展科技创新为目的,利用山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向服务机构购买各类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数据计算、技术(产品、工程)设计等创新服务;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鼓励晋创谷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开放创新,通过与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支持省内企业向省外优质资源购买创新服务,支持省内服务机构为省外企业提供创新服务。
此外,《办法》还提到,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