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春来早】山西秀容书院博物馆里的年|从“委任状”谈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4-02-18   |  来源:黄河新闻网忻州频道

黄河新闻网忻州讯 2月19日,甲辰正月初十。

很明显,来忻州逛古城,走进博物馆的人少了许多。原来上午就开始熙攘的人群,到午后才会多起来,而且以学生为多。当然,对于以展示忻州历史文化以及中国教育发展史为主题的山西秀容书院博物馆来说,希望更多的学生走入博物馆本来就是初衷。

博物馆的“秀容弦歌”展厅里陈设着许多民国到解放初期的证书,除了毕业证外,还有几份“关书”“委任状”“许可状”“讲学证书”也总是吸引着游客的目光。仔细看这些证书的内容方知,这都是当时聘请某人担任教员时的证书,相当于现在的“教师资格证书”。可见,能够担任一名教师向来都不是随随便便的。

纵观中国历史,不管是私学还是官学,教师一直是备受尊重的职业。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就要求能胜任教师职业者并不是简单的。简单说,既要有德又要有才还要有行方可胜任。孔子用了半生奔波求取功名未果,千古留名,成为“圣人”却是因为当老师。

关于教师,多数人最熟悉的应该是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其《师说》中说的“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里讲的主要是“师”的“才”和“行”。对于“师”之“德”,自古亦有更多的认知。《周礼·地官·师氏》中,将“师之德”阐述为“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西汉时董仲舒便说“善为师者,既美其道,又慎其行”。《礼记学记》讲“师者匠心,止于至善;师者如光,微以致远。”西汉学者扬雄所著的《法言》首篇《学行》中讲“师哉!师哉!桐子之命也。务学不如务求师。师者,人之模范也。”可见,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有道理的。可以说,一个合格的教师在教育下一代人成长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小学时的启蒙老师,会影响到孩子的一生。老师的品德高尚,学生们的品质肯定也不会太差,老师学习刻苦,认真钻研,那么他说教出来的学生也一定相对优秀。也因此,唐宋之际广为流行的童蒙读物之一《太公家教》中讲“弟子事师,敬同于父”。

当然,在有官学之前,对“师”可能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和要求。甚至对教师的称谓也不统一。但是,随着“教育”重要性的显现,尤其是官学的兴起,对“师”的标准和要求自然产生。西汉以前,教师多是推荐,不需要从业考试。东汉时期,对一个人能否担任教师有了要求,尤其是出任“太学”老师需要通过太常主持的考试合格才能担任“太学博士”,这就相当于教师“资格考试”。隋唐时期,中国形成了完备的官学制度。官学,相当于今天的公办学校,既有小学,也有大学;既有综合性学校,也有专科学校。对教师从业资格和教学能力开始都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唐代对包括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在内的学官,同其他官员一样,均要定期“考课”,一般每年一小考,三至五年一大考。考核内容分业务、品德及教学效果等,考核结果分为九等。其中,授课数量是考核定级的重要标准之一。清代《登科记考》中就讲:“诸博士、助教,皆计当年讲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宋代时,民办学校十分繁荣,而且私立书院流行,也因此,朝廷对官学抓得很紧,要当上“公办教师”就得考试。宋熙宁八年(公元1076年)实施了十分严格的“教官试”制度。宋元之际马端临所著的《文献通考·学校七》称,由于考试过严,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全国州、县的教授“只五十三员”,“盖重师儒之官,不肯轻授滥设故也。”

而且,古代教学成绩也与“升学率”挂钩。唐宋及以前,对教师业务的考核主要在“教学量”上,明代则开始与教学质量和升学率挂钩。《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方可升职。明朝对教育主管和教师的考核,除了和其他行业官吏相同的“考满”、“考察”外,还有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颁行“学官考课法”。这是一种教师考核制度,“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明会典》记载,府学教授有9名学生在乡试中举,州学学正有6名学生中举,县学教谕有3名学生中举,方算称职,可获升迁资格。而且,平时对教师也有考核。如在月考中,学生三月无长进,教师要被“罚米”,相当于现在的扣工资。如果学生在学年末举行的“岁考”中仍不进步——凡府学12人、州学8人、县学6人以上无长进,府州县地方官及所属学校教师除被“罚俸”外,还要被“训导”;如果“岁考”中,府学24人、州学16人、县学12人以上无长进,要取消教师资格,巡按御史或按察使有权直接罢黜教师。府州、县的地方官员也跟着受罚,要被处以“笞刑”。

对国子监教师的考核更加严厉。曾任明代南京国子监祭酒的黄佐在《南雍记》中记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六月,北京国子监学生唐谦等想出来做官,吏部安排考试,结果“不通经书”。按规定主管教学的司业赵季通应该被治罪。明成祖朱棣放过了他,但向全国发诏,规定“凡弟子员再试不知文理者,并罪其师,发烟瘴地面安置”。

民国前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对于从事中小学教学的人员都要求“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须是师范类院校或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毕业,或者是各级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检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领导、教育专家和中小学教师等组成。民国初期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校长,以本科正教员兼任之;凡充小学教员者须受有许可状”,“受许可状者必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的学校毕业,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者”。《教员许可状》持有者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要重新申请《教员许可状》和检定,方可从事教员一职。

而且,民国时期教师资格实行的是有效期制度,要定期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要重新考核检定。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的笔试,教育概论、教学法、总理遗教及总裁言论等共同应试科目;同时分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一旦检定不合格,就会收回教师许可状。参加资格审核的单位是国民政府专门的教育机构,而且每个地方的教育局都会参与到审核中。民国时期的教师检定制度经过后期30余年的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提高民国教师质量的重要保障。 

《礼记·学记》有言:“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教师关系着育人,教育的主体既需要学生,更需要有合格的教师。所以,走进山西秀容书院博物馆,近距离观赏和了解历史中的“教师资格证”自然会给我们以启示。(梁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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