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关于“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  来源:忻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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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执行“煤改电”

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河曲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商务局、忻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发展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

现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3]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管理,保障冬季稳定供热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煤改电”供热的价格管理作为当前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方位、多角度解决“煤改电”用户电价面临的问题,统筹兼顾,保障冬季稳定供热。

二、采暖期供暖时间

忻州市各县(市、区)采暖季供暖时间不同,

忻州城区、原平市、定襄县、静乐县、繁峙县、代县、保德县供暖期为5个月(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偏关县、岢岚县、宁武县、神池县、五寨县、五台县采暖期为6个月(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河曲县采暖期为5个半月(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五台山风景区采暖期为7个月(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三、“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1.列入清洁取暖改造范围且改造完成,经各县(市、区)能源部门确村确户认定的“煤改电”用户;

2.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自行“煤改电”用户,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能源部门结合实际认定后,可执行“煤改电”电价政策。

四、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供暖项目的认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2023年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2]420号)印发前已建成的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项目,企业申请执行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电价政策,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能源局、市电网企业审核认定后,执行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电价政策。

五、供暖用电量额度确定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对当地申请且符合执行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电价政策的供暖项目实际供暖户数进行确定,确定供暖户数时要依据企业供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能源部门、市电网企业根据各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确定的企业实际供暖户数,测算明确具体企业供暖用电量额度,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精心部署,结合当地政府“煤改电”工作安排,与能源部门相互配合,按照“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确保“煤改电”电价政策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农村居民。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能源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多种渠道,让广大用户准确理解“煤改电”电价政策。

(三)各地供电企业要推动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充分让用户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主动加强与当地发改、能源部门沟通协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对当地“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评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要单独统计采暖期“煤改电”用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数据。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情况于2024年5月25日前书面报送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编辑:刘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