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1 | 来源:忻州日报
忻州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告知书
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于9月16日进行。为切实保障考试组织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考前准备
(一)考生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提前备齐2B铅笔、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不设物品存放处。
(二)考生在考试前应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及时关注天气预报,合理安排行程路线及出行方式。考试当天请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安检时间。考试前请仔细检查是否带齐所需证件及考试用品,认真阅读《笔试考生须知》(见附件),按规定参加考试。
二、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生进入考点时,要主动接受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为方便金属探测仪检查,请考生入场时尽量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或衣物。严禁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点,凡将违禁物品带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按作弊处理。温馨提醒:请不要拍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发布至微信、抖音、微博等自媒体,防止因有人恶意炒作对考试工作和考生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二)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应在考点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及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禁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应认真核对试卷及答题卡与自己报考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按要求作答。答题卡答题区必须使用2B铅笔正确填涂,主观答题区必须使用0.5mm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四)考生进入考点后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考试结束后要迅速离场,不在考点附近滞留聚集。考生不得将试题、答题卡或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三、违纪违规严肃追责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考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试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③抄袭他人答案的;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①组织作弊的;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将入罪。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特别提醒:考试期间,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务必提高警惕,不相信、不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感谢广大考生的支持和理解,预祝大家取得优异成绩!
咨询电话:0350—2020429
附件:笔试考生须知
忻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0日
笔试考生须知
1. 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上述身份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禁止在“准考证”上书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及各类智能电子设备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考场内不设置物品存放处)。
3. 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右上角,接受监考员核对。
4. 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应。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5.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 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7. 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禁止考生在答题卡上使用修正带、修正液。
8. 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
9. 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0.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及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