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2 | 来源:山西晚报
暑期旅游旺季到来,为进一步规范山西文旅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打造高品质旅游服务,树立山西旅游良好形象,近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和导游执业行为。
严厉查处“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规范旅行社经营是旅游市场治理的关键环节,山西各市文旅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此外,山西各市旅游主管部门将进一步督促旅行社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对不按照要求填报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还将加大对旅行社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合理低价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欺骗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等各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导游不得诱骗旅游者另付费
导游是旅游服务链条中与游客接触最为密切的环节,导游服务水平直接影响游客消费体验和旅游消费环境。山西各市文旅主管部门将加强管理,提升导游综合素质与服务质量。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
此外,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费。
全面提升旅行社、导游服务水平
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水平不仅关系着旅游业服务质量的高低,而且关系旅游业的声誉和形象。山西各市文旅主管部门将高度重视旅行社和导游培训工作。
各市文旅主管部门将高度重视旅行社和导游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旅行社、导游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旅行社、导游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导游实务的培训,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加强导游职业道德教育,要努力将导游培育成为文化自信的践行者、大众旅游的促进者和文明旅游的示范者,引导导游坚持以内容为王,讲活讲好山西故事;督促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及时更新景区(景点)导游词(讲解词),委派的导游要熟悉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讲解内容要准确,杜绝讲解内容低俗、违背历史、戏说历史人物、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