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3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19   |  来源:山西日报

  为帮助全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纾解困难,保障正常经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山西省企业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3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做出规定。

  哪些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3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3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3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困难企业如何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月至3月3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3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3项社会保险费。延迟缴费和继续申请缓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1.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2.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1.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2019年10月-12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保费申请。2.县、市、省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逐级进行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审批。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审批表》《协议书》等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参保企业如何划型

  为了确保3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市将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

  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2019年以后新设立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实施意见》之前已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如何减免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划为中小微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免征期内的免征政策;划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征期内的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项目免征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项目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减免期的天数÷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实施意见》明确,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记者 高建华)

[编辑:李艳荣]